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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制度與法規

更新日期:

業者範圍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108.3.14 環署廢字第1080017159號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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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06 環署基字第1080090716號 公告重點: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表二容器商品規定,所稱「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係指銷售前已完成裝填之容器商品,或搭配銷售物品所提供消費者自行裝填目的之容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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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率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108.05.17 環署基字第1080033934號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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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7.04 環署基字第1080047638號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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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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