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跳到主要內容

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制度與法規

更新日期:

業者範圍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98.01.13 環署廢字
第0980003807號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重點:

一、公告事項二之表二「物品」欄增列「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二、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容器定義」欄增列「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詳情 PDF
98.08.31 環署廢字
第0980076145號
核釋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98.08.31.)

公告重點:

「電源器」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即符合供個人電腦使用之電源器。業者所製造、輸入之電源器如符合上揭功能者,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詳情 PDF
98.11.16 環署廢字
第0980104449號
公告重點:

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如下:

一、「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若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詳情 PDF
98.12.07 環署廢字
第0980109917號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除生質塑膠部分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公告重點:

一、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詳情 PDF
費率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98.11.27 環署基字
第0980108488號
修正「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名稱並修正為「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公告重點:

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詳情 PDF
98.12.17 環署基字
第0980115122號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機動車輛類)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公告重點: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詳情 PDF
其他公告
日期 文號 公告重點 網頁 下載
暫無 暫無 暫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