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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90047236號
主  旨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並自109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
2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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