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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50079457號
主  旨 訂定「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環署廢字第○九三○○九七六○七C號公告之有關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部分同時廢止。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項次 項目 費率 實施日期
1

乾電池

(1) 錳鋅電池18.97〔元/公斤〕
(2) 氫氧電池18.97〔元/公斤〕
(3) 筒型鹼錳電池18.97〔元/公斤〕
(4) 一次鋰電池16.05〔元/公斤〕
(5) 二次鋰電池11.67〔元/公斤〕
(6) 鈕釦型鋰電池24〔元/公斤〕
(7) 鈕釦型鹼錳電池56〔元/公斤〕
(8) 氧化銀電池56〔元/公斤〕
(9) 氧化汞電池56〔元/公斤〕
(10)鋅空氣電池56〔元/公斤〕
(11)鎳鎘電池70.04〔元/公斤〕
(12)二次鎳鎘電池49.61〔元/公斤〕
(13)鎳氫電池11.67〔元/公斤〕
(14)二次鎳氫電池8.76〔元/公斤〕

95年11月1日

【註】 錳鋅電池、筒型鹼錳電池(即錳鋅電池及非鈕釦型鹼錳電池之一次電池),含重金屬鎘含量超過250 ppm或重金屬鉛含量超過4000ppm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上述乾電池基礎費率之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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