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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50074054A號
主  旨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項、第十項、第十四項。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第一項修正為: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 第二項修正為: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三、 第十項之表三修正如表三。
四、 第十四項修正為:
本公告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告日實施。  
附件
表一及表二.pdf表三9509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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