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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30921號
主  旨 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
依  據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表3「平板容器與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責任業者營業量(進口量)申報表」營業量(A1)(生產量)欄位,修正為營業量(A1) ,「填表說明9」修正為:「營業量(A1):申報二個月期間容器之總銷售量。
二、表4「平板容器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停止適用。
三、修正後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如附件。
四、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
連結
下載
PDF下載表單公告附件094042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