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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九三○○○二四六一B號
主  旨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應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之責任業者範圍及標示時間點如下: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製造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之次日起,於製造完成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業者,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次日起,於製造完成之平板容器非平板類免洗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容器商品輸入業者,除農藥及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商品輸入業者外,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四)依本法第十五條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並負責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輸入業者,應於依本法第十六條完成登記屆滿三個月次次日起,於銷售、贈送或促銷之平板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法餐具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二、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容器回收標誌圖樣如附圖一,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如附圖二,非塑膠材質者免標示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三、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不限定顏色,但應為單色。
四、容器商品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包裝或標籤上。
五、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應顯著標示於其本體、包裝或標籤上。
六、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輸出者,不受本公告規定之限制。
七、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環署廢字第○九一○○五一八五八號「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附圖一:容器回收標誌圖樣
回收標誌
附圖二: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高密度
聚乙烯
(HDPE)
聚氯乙烯
(PVC)
低密度
聚乙烯
(LDPE)
聚丙烯
(PP)
聚苯乙烯
(PS)
其他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高密度聚乙烯(HDPE)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聚氯乙烯(PVC)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低密度聚乙烯(LDPE)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聚丙烯(PP)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聚苯乙烯(PS)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其他塑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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