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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一四二六號
主  旨 公告廢鐵容器等為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或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應回收、清除、處理之一般廢棄物之種類:
(一)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紙容器(以紙板製成,並於其上作浸蠟處理或塗佈塑膠薄膜之包裝容器)、廢玻璃容器、廢鋁箔包、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聚乙烯(polyethylene)、聚丙烯(polypropylene)、聚氯乙烯(polyvinylchloride)、聚苯乙烯(polystyrene)或其他塑膠原料製成之廢包裝容器、廢資訊物品、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廢冷暖氣機、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潤滑油、廢發泡塑膠等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為不易清除、處理及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之一般廢棄物。
(二)廢照明光源、廢乾電池、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廢容器為不易清除、處理及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
二、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如附件。
三、本署九十年五月七日(90)環署廢字第○○二八一一二號、九十年四月十日(90)環署廢字第○○二一七八一號、九十年四月十日(90)環署廢字第○○二一七七九號、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86)環署廢字第七一九六一號、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86)環署廢字第四二五○三號、八十六年七月五日(86)環署廢字第四一五四七號、八十二年九月八日(82)環署廢字第四○一九八號、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82)環署廢字第四○一六一號、八十二年八月十七日(82)環署廢字第三二○八一號、八十一年九月十日(81)環署廢字第三九六四○號、八十一年三月三日(81)環署廢字第○五七四○號、八十年七月十一日(80)環署檢字第二三三三一號、七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79)環署廢字第一○九九二號、七十九年元月二十二日(79)環署廢字第○一三八四號、七十八年十月十八日(78)環署毒字第三○九六三號、七十八年八月八日(78)環署毒字第二四二○六號、七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78)環署毒字第一八四○○號、七十八年元月三十一日(78)環署廢字第○三○五一號等公告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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